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建筑法》《消防法》等八部法律,除《商标法》外,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建筑法》修订后,进一步压缩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优化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而《消防法》修订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建筑法》修订了哪些?
1、一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
2、是为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3、三是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4、此外,为了与城乡规划法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草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修改后: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附原条例(红色是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删除线是去掉的内容):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针对本次《建筑法》的修订,幅度不大,《建筑法》进行重大修改,尚需一定时日,可以引用一句话: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工程质量等,尤其是调整范围(把交通、水利、铁路也纳进来)尚需统一认识。
《消防法》修订了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消防法》修订主要在何处?
(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3)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5)新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其他修改条款: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
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8部法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